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阳江市扶持重点产业发展暂行办法

发布时间:2017-07-19 来源:阳江市招商局 579

第一条  为扶持阳江市重点产业发展,促进经济加快发展,根据《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7〕5号)和《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》(阳办发〔2017〕 号)等有关规定,结合阳江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 【适用范围】适用本办法的招商引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:

1. 属于高端不锈钢产业、先进装备制造业的产业项目。

2. 属于市外新引进或本市增资扩产项目。

3. 工商注册地、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阳江市范围内,有健全的财务制度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、实行独立核算。    

4. 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、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。

第三条  【项目落户奖励】对新引进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美元以上或3000万元以上,并实际投入到项目的企业,经认定每500万美元或3000万元给予50万元奖励,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。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项目在本市的基础设施建设、设备采购、研发投入、生活配套等。

第四条  【经营贡献奖励】新引进的项目投产后,对当年营业收入达6亿元以上,或对阳江市地方财政年度贡献量达500万元以上的,从投产之年起连续3年,每年按其当年对阳江市地方财政贡献量的50%予以奖励,最高不超过300万元。

第五条  【扩建厂房补贴】鼓励现有企业增资扩产,支持在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提高厂区容积率,扩建自用生产、研发、仓储场所5000平方米以上的,按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,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。

第六条  【产业发展扶持】鼓励市内企业互相采购、促进企业联动发展,对本市内开工投产的企业购买市内企业生产的成套设备,采购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的,给予买方企业当年购买总额的20%补贴,每套装备机械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。购买市内企业生产的工作母机生产设备且用于技术改造或增资扩产,给予买方企业当年购买总额的30%补贴,每家企业全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。

对新建或增资扩产的工作母机类的制造业项目,按照项目完工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,以不高于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支持。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至1000万元(含500万元)的项目贴息1年;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至2000万元(含1000万元)的项目贴息2年;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(含2000万元)的项目贴息3年。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作母机类的制造业项目,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项目投资总额50%的,按照项目已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%-10%的标准予以事后奖补。

第七条  【产业基金扶持】设立阳江市先进装备制造业产业发展基金,发挥带动作用,以股权投资方式,重点扶持阳江市发展高端不锈钢产业、先进装备制造产业。对新引进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和现有增资扩产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,在阳江市产业发展基金中,给予不超过总股本30%股权投资资金的扶持。

第八条  【金融扶持】对取得商业银行机构贷款的企业,对贷款成本(包括贷款利息及担保费用等)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部分给予50%的补贴,每家企业每年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。

第九条  【项目动工奖励】2017年1月1日-2019年12月31日内动工,承诺在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,项目投资超过投资总额50%的亿元以上企业实施奖励,计划投资总额在1-2亿元(含1亿元)的动工建设项目,奖励60万元;计划投资总额2亿元以上(含2亿元)的动工建设项目,奖励80万元。

第十条  【项目引荐奖励】通过各种渠道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、协助阳江市招商单位与投资人直接联系、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,并将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引荐到阳江市实现项目落户,履行了中介人职责的国内外个人或团队(简称“引荐人”,公职人员除外)给予奖励。按项目投资后产生的实际投资金额实施奖励,实际投资金额1亿元(含1亿元)部分按2‰计奖,实际投资金额1亿元以上部分按0.5‰计奖。单个投资项目奖励引荐人的资金不超过200万元。

第十一条  【人才补贴奖励】设立人才工作专项资金每年2000万元。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,经市政府同意,可根据该企业对阳江市产业发展作出的贡献等因素,按“一事一议”原则给予相应的人才奖励。

第十二条  【一企一策项目扶持】对新引进的内外资总部企业除享受上述扶持政策外,经市政府同意,可采取“一企一策”办法给予综合性优惠政策。

对新引进的带动性强、属于国内外同行业的龙头企业项目,或发展潜力巨大、能填补阳江市产业空白的新兴产业项目,或投资额超过10亿元的重大项目,除享受上述扶持政策外,经市政府同意,可采取“一企一策”办法给予综合性优惠政策。

第十三条  【资金来源】本办法各条款奖励和扶持资金,按属地原则由市与县(市、区)分级负担。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制定。

被扶持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条承诺的,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。

第十四条  【申报办法】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、机构、个人,将申报材料报送项目所在地的招商主管部门进行审核,经各县(市、区)审批后向市商务局申请扶持奖励资金。具体申报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制定。

第十五条  【其他】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、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(含上级部门要求市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)的,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,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。

第十六条  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,有效期3年。在有效期内符合本办法规定享受奖励政策的企业,如享受奖励政策的期限超出本办法有效期的,可继续享受奖励政策至期限届满。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,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。

之前阳江市已出台相关文件有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解释,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制订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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